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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官王成忠案 事关你我!

个案说法 个案说法 2020-09-03





11月8日上午,辽源中院开庭审理该院民三庭原庭长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案件全程直播,因为案件关涉全国法官的审案判案风险,涉嫌程序违法,以及庭审现场的激烈对质,引起了全国网友的广泛关注。


应该说这起案件值得我们每一个公民去关注。因为,如果对一名法官庭长的审理,都难以做到程序公正合法,那么我们普通老百姓的权益又如何寻求法律的维护?而全国千千万万的法官又该如何审理案件才能免予被追责呢?


一期节目带您了解王成忠案!


当了20多年法官的王成忠,这一次,站到了被告人席上。

 

王成忠是吉林辽源中院民三庭原庭长,他感慨“多年来,我办过几千起案件,没有一起被提起再审,没有被人告过案子办错了,拿了人家钱”。

 

他获得了很多荣誉,早在2002年,16年前就获得了吉林省人民满意法官,“二等功,三等功啥的,每年都有几个获奖证书。”

 

而就是这样一位老法官,今年2月,却被判处民事枉法裁判罪,获刑三年。而直到如今,对于王成忠所审理的枉法裁判案件的再审还没有结论。

 

是审理了怎样的一起案件导致王成忠由一名庭长变成了阶下囚了呢?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5年11月,郭永贵与郭长兴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永贵将其所有的位于东辽县建安镇的1150亩林地林权转让给郭长兴,未约定价款,该协议由转让方郭永贵代理人李笑岩与郭长兴签订的。

 


同日,李笑岩和受让方郭长兴授权的第三人李国辉又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第二天,涉案林地产权由郭永贵变更登记到郭长兴名下,备案的协议中转让价款为60万元。

 

一个转让过程,却出现3份不同的协议书,这成了后来双方争议的焦点。

 

因为郭长兴只给了郭永贵58万。2016年12月,郭永贵起诉郭长兴,请求判令郭长兴偿还转让林权林地款542万元(600万扣除郭长兴已转账的58万)。

 

而郭长兴认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仅为委托转让关系;如认定买卖,应以林业局备案的60万为转让价款。

 

东辽县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对涉案林地的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关系成立。

 

东辽法院认为,庭审中核实郭长兴知道并同意第三人李国辉签订协议,该合同对郭长兴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郭长兴给付原告郭永贵林权林地转让款542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郭长兴上诉到辽源中院。案子被分配给了该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王成忠任审判长,与王涛、王诣渊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二审。

 

郭长兴上诉表示,李国辉代为签订价款为600万元的合同并没有得到他的授权,他得知后拒绝追认,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应采信林业局备案合同的60万元。

 

二审期间,郭长兴委托评估公司和林权交易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以2017年6月为基准日,案涉林木现值为187万余元,案涉林地使用价值为51万余元,案涉林权交易价格为161万元。

 

郭长兴想用这些评估报告证明,一审采信合同价款为600万元与评估价值相差甚远,显失公平。

 

2017年6月26日,辽源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认为,郭长兴超过举证期限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委托相关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属于新证据,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认为,李笑岩与李国辉分别系郭永贵、郭长兴的代理人,二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转让价款为600万元,所以应当认定郭永贵与郭长兴之间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对林业局备案的60万转让协议价款,判决书中称,协议价款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是双方为了规避法律而虚拟出具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协议,并不具有约束力。

 

然而,终审判决并未给这个民事案件画上句号。

 

2017年9月1日,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



两天后,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入辽源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称,郭永贵的授权人李笑岩是涉案林地的实际所有人,而他正是辽源中院常务副院长金宝岩的妹夫。

 

公诉机关指控,王成忠在审理上述民事案件二审中,受金宝岩、金宝华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王成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是他原供职单位——辽源中院。目前二审还未开庭。

 

案件是否判错了谁说得算?

 

王成忠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法官判案的风险的有多大?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在我们普通人理解王成忠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前提是他审理的这起案件确实存在错误。案件是否判错了谁说得算?

 

王绍涛律师:从深层次去理解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谁说了都不算。

 

具体来说谁说了算呢?是证据说了算,事实说了算,是法律说了算!

 

所以,在判断一个案件是不是判错了,最基本的就是要看是不是违背了基本的事实和法律!



 

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当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非常明确,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但是,仍然要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王法官面对一个案件主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判断有没有问题?

 

一、郭永贵和郭长兴之间约定的转让价,究竟应该是多少?

 

从现有披露的事实和证据来看,肯定是600万!为什么?

 

实际上,本案出现了三个价格。

 

一是备案的60万。

 

二是鉴定出来的160多万。

 

三是合同约定的600万。

 

首先,关于备案的60万。这里有一个避税的情况,也就是常见的阴阳合同的问题。这在买房的过程当中,经常会发生阴阳合同的情况。即实际交易的价款是非常高的,而去备案交税的价格是大大压低了。

 

备案时压低价格是有利益驱动和主观动机的。那么请问把价款约定为600万,它的动机是什么呢?

 

除了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外,没有其他合理的解释。所以,所谓的备案60万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鉴定为160多万的价格。

 

什么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标的的价格必须要通过鉴定来判断?前提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价格的情况下,必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来进行鉴定。

 

但是,一旦双方有了约定,我们国家的法律有一个原则叫做当事人自治原则。即鉴定的价格是高了还是是低了都没有关系,只要当事人已经有了约定,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所以,合同中约定的600万就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法官肯定是认可600万的交易价格。请问,王法官判断双方的价款是600万,有什么错误呢?

 

以上是关于第一个事实的判断。

 

第二个事实的判断:

 

郭长兴在二审期间重新作了一个鉴定报告。但是,法官在二审判决当中不予采纳。

 

二、对于法官作出不予采纳的判断或者结论,有没有违法呢?

 

事实上,这种判断也是不违法,甚至于是合法的。

 

首先,诉讼是有诉讼规则的。即民事诉讼什么时候开始举证;举证责任是什么;举证期限是多长时间,这些都是有证据规则的。如果超过了举证期限举证,相关证据可以不作为证据来进行评判。

 

所以,郭长兴在二审过程中对林木价格进行鉴定评估,显然就不是一个新的证据,因为一审你没有提交,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

 

所以,二审判决认为评估鉴定资料不属于新的证据,不足以采纳,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即便把鉴定评估价格算作一个新的证据,也不能采纳。为什么?

 

两个理由:

 

其一、这种鉴定是单方做出来的,缺乏公正性。要想对做价格鉴定,必须要共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只有郭长兴一方委托做出来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的证据。

 

其二,双方在对合同的价款已经有约定的情况下,就必须要尊重双方的约定,而不能够依靠所谓的鉴定结论。

 

所以,即便是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也是不能采纳的。

 

从以上两个事实判断,(一、交易价格是多少?二、对郭长兴的鉴定报告是否采纳)王成忠法官审理此案没有任何问题。

 

因此,我个人认为,王成忠构成枉法裁判罪是不能成立的!

 


一定要注意:本案二审是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成忠的二审判决错了,而且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那么,一审法院同样是做出了这样的判决,为什么又不追究一审法官的枉法裁判罪呢?

 

王成忠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之上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种情况下,只追究二审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罪,不追究作出了一个基础判决的一审法院的法官,这显然也是自相矛盾的。

 

方弘:王成忠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民事案件做出判决之后,只有经过再审程序,做出再审终审判决认定有判决错误,才可依法认定,否则,不可认定原判错误。

 


王成忠审理的民事案件虽然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但在再审程序没有终结之前,不能得出原判决是否为错案的结论,因为再审不意味着必然改判。

 

这起案件,让人觉得法官审理案件的风险挺大!

 

王绍涛律师:即便是一个再审案件,并且已经被改判了,也不一定说改判后的结论就一定是正确的。(我会在后面一点来谈这个问题。)

 

我们不能因为认识不一样或者一审和二审的结论不一样,就去追究一个法官的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第28条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改判的,不能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款,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各有各的认识、站的角度不同可能会有认识上的偏差,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允许的。

 

第二款,对案件的基本事实的判断,如果存在争议或者是疑问,而根据证据规则能够合理说明的。

 

第四款,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客观原因,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其一、即便是再审改判了,还不能武断得判断:因为改判了,所以判决就是错误的。

 

其二,即便是确确实是判决错误了,改判纠正过了,也不能够一概而论去追究法官的责任,甚至于以枉法裁判罪追究法官的责任。

 

为什么?

 

审判活动是对过去的事实的还原。

 

刑事案件要通过公安机关、公权力通过大量的侦查活动去还原事实。

 

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很多事实都是无法查清的。

 

何况一个民事案件,仅仅通过法庭上的审理,就要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还原。有多么大的难度?

 

因为,参与过去的事实可能就是原被告,甚至于仅仅是一方。这就面临着至少有几种情况:

 

一、有些事实确确实实完全能够查清楚。

 

例如:借款的事实有借条,有打款记录。这些证据是很明确的,是能够查清楚的。

 

二、有些事实是根本就无法查清楚的。

 

双方都没有客观的证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是言辞证据。这种情况下,过去的事实可能永远都无法查清。

 

三、案件本身就没有标准答案。

 

一个案子究竟怎么判,站在各自的角度都有各自的道理。

 

如果我们不分青红皂白,一旦案件改判了或者有人认为判错了,就要追究法官的责任。我敢判断,至少有两个非常恶劣的现象要出现:

 

第一、有1/3的法官要被抓了。



因为认识不一样,有人认为判错了。而不管裁判的过程是否具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判决的情况,就用枉法裁判罪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全国1/3的法官将全部被抓。

 

第二,谁的权力大,谁就是正确的。

 

所以,在一起本身就没有标准答案,有争议的案件当中,怎么去判断它是正确还是错误的?

 

至少,我觉得有时候程序正当的、合法的,它就是正确的。

 

另外,我们需要提高认识: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件中,有时候根本就不可能有标准答案。

 

这种情况下,有些时候权威就是正确的,不是因为它正确才权威。而是因为它权威,所以正确。

 


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倡导或者树立什么样的价值观,做出一些什么样导向,是因为它权威,所以正确。

 

不能简单因为一个案件被撤销或者因为再审甚至于再审改判,就去判断一个法官是否应该追责,甚至于要用枉法裁判罪给他定罪科刑。

 

而是要严格回到法律本身,有没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这个才是判断的准则!

 

 

方弘:王成忠枉法裁判的二审法院是他之前任职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否会牵涉一些利害关系方,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也是辩护律师所担心的。目前他们正在申请辽源中院回避。

 

也希望大家关注这起案件的二审,这不仅关乎所有法官如何审理案件才能免刑,也关乎一个案件怎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审理!



王成忠案二审直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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